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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园道路安全管理办法 | ||
发布时间: 2014-09-28 浏览次数: 224 | ||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平安”校园,净化“育人”校园环境,杜绝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参照《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本校的实际,特制订校园机动车、电动车、摩托车管理办法如下: 一机动车辆管理 第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持有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机动车通行证或持有门卫登记换发的机动车临时通行证。本院师生员工的机动车辆实行“一车一证”制度,凭证出入校门。车主应当主动出示机动车辆出入证,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检查监督。 第二条 外单位车辆经许可并经门卫保安值勤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出校门,否则不准进出校门。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准予通行。 第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机动车在校园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千米,并禁止鸣笛。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 第四条 机动车在校园行驶要遵守交通法规,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停放,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禁止停放在禁停区内(生活区学生公寓周边)。 第六条车主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停车场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持场内清洁卫生,为车主提供良好的停车环境,我院停车场地为东大门右侧停车场。 第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不允许驾驶“三无”电动车、摩托车,禁止“三无”电动车、摩托车进入校园。 第八条 机动车出入证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校外车辆均须凭《校园通行证》出入校园。 第九条 各食堂、商铺的运货车辆必须在指定路段内卸货,并且卸完即走,不得阻碍道路通行。 第十条 专业学院、学生组织团体活动包租的车辆如需进入校园须经保卫处同意,并按规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行驶和停放。 第十一条 任何车辆(包括本校公车、教职工及家属的私车、外来车辆、学生自驾车)须按学院划定的停车点有序停放,学院停场为东大门右侧停车场。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家属、学生在校园内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其本人或家长负全责。 第十三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 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四条 开学报到、每周五、周日晚校班车由保卫处和后勤保安抽调力量来协调。学生自驾车包括摩托车周一至周五上午一律不得在校内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货运车(工程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4:00-7:00;21:00-23:00)进入学校,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七条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二 非机动车通行 第十八条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九条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动车、电动车、摩托车须凭车辆准入证下车推行进入学校,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条骑驾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摩托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二十一条校园主干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三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二条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三条 东大门到天华楼主干道为非停车位,严禁停放机动车辆;北大门到生活区主干道严禁停放机动车辆;学生公寓楼周边严禁停放机动轩辆。校区东校门、北校门机动车可双向行驶,东大门,北大门为进、出口,东校门右侧为学院统一停车点。 第二十四条学校汽车队车库和停车场为校车及教职工、学生机动车专用停车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班车应在规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客。 第二十五条非本校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管理部门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 校内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车辆停放,并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主动向校长办公室申报,至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学院为东大门右侧停车场。 四、校园车辆事故处置 第二十八条校园道路发生车辆事故,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保卫处人员和医院人员到达。 第二十九条接到校内车辆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车辆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五 违章处理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辆给予以下处理: 1. 本校教职员工车辆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第一次违章,由保卫人员给予提示,并做好违章记录。 第二次违章,由保卫人员在该机动车前挡风玻璃上粘贴警示语。强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次违章,由保卫处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章车主姓名及车牌号,由车主单位(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劳资部门根据保卫处提供的名册,予以最高限额100元的经济处罚。 2、学生违章,一次给予警告,二次将扣除德育总分。 3、校外人员车辆管理。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管理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措施,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附则 一、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车辆,保卫处有权对车辆采取牵引、搬移现场措施。 二、本管理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保卫处执行。 三、如与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实行。 四、本规定自2008年 9月26 日起实行。 天华学院保卫处 200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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