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9-29 浏览次数: 84

 

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以人为本、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的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开展,以人为本的消防管理模式,以防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凡我校师生员工及校内一切外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校、各院、各部门明确第一把手为本校、本院、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兼职消防安全干部,全面负责本校、本院、本部门的消防工作,指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成立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各部门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体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应确定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各重点单位(部位)应指定一名兼职消防安全员,成立一支由校卫队员组成的校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责令火灾隐患整改,督促单位制订防火安全制度和消除火灾隐患,校园发生火灾时,必须奋力参与扑救工作。

四、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必须根据各单位(部门)的情况,制定防火、灭火及火灾应急预案。

五、各重点单位(部位)必须建立防火档案,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制定消防安全规定和措施,做到制度上墙、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安装防火报警系统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六、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相关材料,报保卫处备案,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一切后果由房屋使用单位和装修单位负责。

七、所有新建、扩建的建筑应将配备灭火器材的经费纳入预算中,并由保卫处统一购买、编号。

八、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的危害性质的,凡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有安全规定,规范操作执行,因有章不循而发生火灾等事故的,则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九、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火锅等)大功率电器,具有火灾隐患,按照规定严禁使用的电器。校园内禁止使用违章的液化石油气,私拉私接电线,违章动用明火、焚烧垃圾、废物、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仓库内设置办公室(车间、加工场、集体宿舍三合一)现象的存在。

十、各单位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公共场所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和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严禁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和明火照明。

十一、严禁擅自挪用消防水带、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开启消防龙头或损坏消防设施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内设施、器材。

十二、各单位(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如触犯刑法的,追究领导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