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 2014-09-29 浏览次数: 226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和《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我院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主管部门(指保卫处、学生处)和各系部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与消防安全的检查;对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私拉乱接、违章使用电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除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另按《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违纪行政处分条例》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及宿舍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常规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与更换。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学生主管部门及各系部门要加强安全教育并要求学生自觉遵守《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寝室私自安装电源插座、插线板和电源设备,不准在床头使用灯具,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指100w以上的灯具)及200w以上的其它电器(饮水机、电脑除外),严禁在寝室使用燃具烧煮食物;使用的各类电源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条禁止在宿舍(寝室)内玩火源、吸烟、点蜡烛、油灯、燃烧纸物,不得用纸或其它易燃物品做灯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宠物进入学生宿舍(寝室);不得在阳台堆放纸箱、饮料瓶等易燃杂物;为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在宿舍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

第六条学生应支持和自觉接受宿舍值班人员每日防火巡查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以及学院组织的防火安全检查,自觉维护和爱护学生宿舍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楼内消火栓箱、消防水带、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各消防器材,禁止将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任意搬动、损坏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学生宿舍(寝室)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宿舍值班安全员和保卫处值班室(39966110)或“119”报警,并积极组织人员灭火、救援与疏散。事后,学院、学生主管部门、后勤服务总公司应协助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八条学生寝室长有义务对本室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督促人员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制止私拉乱接电源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的行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九条建立学生宿舍违章行为每季通报制度。由保卫处、学生处和后期服务总公司联合实施,通报发至各系部和有关单位,并将违章行为与处罚情况纳入学院年底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