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社会保障金缴纳及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9-26 浏览次数: 493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为全体正式聘用的教职员工及办理《引进人才工作证》的非本地籍教职员工办理政府规定的各项保险。具体享受的范围和规定如下:

 

第一条 社会保障缴纳范围和险种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结合学校各类人员的具体情况,为教师、中层及以上干部(新开户人员除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和公积金;为一般行政工作人员缴纳城镇保险;为在学院工作满两年的行政人员缴纳公积金。

外借人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需缴纳社会保障金的,单位之间应签订借用协议,每学期或每学年结算一次,由学院财务处向对方单位支付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逐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兼职人员(人事关系未转入学院的)社会保障金学院不予承担。

第二条 社会保险种类及金额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确定

1、学院以教职工的基本工资作为社会保障金的缴费基数,基本工资不足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

2、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下限为60%。

3、缴纳小城镇保险的教职工按照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4、最低缴费基数每年3月份由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公布。

二、社会保障金的缴纳比例和领取办法等相关问题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费缴纳

单位缴费:缴纳城镇保险的教职工按照本人基本工资22%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小城镇保险的教职工按照规定基数1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缴纳城镇保险的个人按照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小城镇保险个人无需缴费。

2、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

缴纳城镇保险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8%),记入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上的养老保险储存额的计息。

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居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确定社会保险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帐户。

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备的条件:

①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男职工:不分管理人员和工人,都是六十周岁。

女职工:管理人员五十五周岁,工人五十周岁。

②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199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③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5、缴纳城镇保险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为本市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这部分养老金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有,凡在1993年1月1日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月养老金不包括过渡养老金。

6、缴纳小城镇保险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保险缴费累计满十五年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保险缴费累计超过十五年的,则缴费每超过一年的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0.5%,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7、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有关银行或邮局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将养老金汇入在银行或邮局开设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内。离退休人员可凭银行或邮局发的磁卡(存折)到本市各银行或邮局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范围

凡按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均属于社会化发放范围。

8、社会化发放的内容

列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

单位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这部分资金目前仍由单位承担。

9、退休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调整

从1998年起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进行调整。

10、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本人转移,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内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号;当年度月缴费基数;缴费截止年月。

11、养老金《结算单》的有关事宜

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3月31日结算一次;每年4月初由社保中心委托单位发放;《结算单》记录个人帐户保障号码(身份证号)、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1993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和缴费年限;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教职工对《结算单》提供的信息若有疑问,可携带本人身份证《结算单》以及相关凭据向单位或社保中心进行查询核实。

12、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在职职工辞职出国、出境定居等,凭有效证明材料,可领取个人缴费的本息总额。

13、养老保险金办理事项流程图

(二)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外地籍员工不适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或工作关系并办妥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

2.失业保险金的缴纳

“城保”: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2%比例缴纳;个人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比例缴纳。

“镇保”: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2%比例缴纳;个人无需支付。

3.失业救济金领取标准(“城保”与“镇保”一致)。

4.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办法和期限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一个月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劳动手册》;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必须凭《劳动手册》到本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并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后,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凭《劳动手册》到区、县劳动部门指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失业救济金。根据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金,但核定领取的期限一般为24个月。

(三)医疗保险

第一,缴纳城镇保险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及待遇

1、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城镇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不变,仍为个人基本工资,封顶数为上一年度月社均工资的300%,底线为60%。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人帐户基金的组成

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分三部分:1. 个人帐户基金 2. 统筹基金(共负段)3.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封顶线以上部分)。

其中个人帐户基金由两部分组成:其个人缴费计入部分按上年社保平均工资80%的2%计入;

3、过渡期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在医疗保险实施的第一年,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资金,按统一标准发给个人现金。

个人帐户资金的发放标准如下:

2008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其中:①个人缴费部分先按2008年2月份职工本人实际缴费额为基数预计全年帐户资金,年终再按个人实际缴费金额清算。②在职职工34岁以下的,每年140元;35岁到44岁的,每年280元;45岁以上的,每年420元。退休人员74岁以下的,每年1120元;75岁以上的,每年1260元。

4、在职职工就医

在职职工就医可以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5、在职职工门急诊医疗

在职职工的门急诊医疗费,全部用现金支付。个人现金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超过所发的个人帐户资金(现金)加上1500元(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后,按以下规定由地方附加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保险基金)部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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