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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 ||||||||||||||||||||||||||||||||||||||||||||||||||||||||||||||||||||
发布时间: 2023-06-21 浏览次数: 10 | ||||||||||||||||||||||||||||||||||||||||||||||||||||||||||||||||||||
上师天华〔2023〕23号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校师生员工积极投入应用研究与高新技术开发,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提高我校产学研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及《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凡本校教职工任职期间以及离休、退休、调动工作之日起一年内,或学生在校期间,承担国家、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品牌、资金、物质、技术、人力、场地等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含专利,下同)。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转化形式包括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联合开发、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实施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也可交叉采用上述方式。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研处和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工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报请常委会、校务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我校师生员工应按要求对已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整理、登记、归档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有以下三种形式: 1.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2.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含专利授权); 3.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七条 申请将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应提交《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产业发展办公室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须以“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名义与成果完成人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任务完成后,经二级学院(部门)审核同意,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向产业发展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合同履行完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跨年度的合同应在每年12月份将进度情况报告报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便进行项目检查与监督。 第三章收益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和经济利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必须转入学校统一账户,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通知产业发展办公室,根据合同约定条款下拨使用。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十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学校。收益分配学校有决定权,其形式分为转让或许可收益和作价入股后的股权收益两种。 2.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按50%:5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和成果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分别所有。学校所持有的股权及无形资产,由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 3.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完成人与转化团队之间的内部收益分配方式与比例,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4.由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中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其指导教师和参与学生为共同成果完成人。所分配到的转化收益中,指导教师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50%。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10%左右的中介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四章 权责、奖惩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私自转让、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功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学校应当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门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中产生的相关科技成果以指导教师和学生为共同成果完成人。其成果转化过程中,应由指导教师提出转化申请。学校支持优先向学生企业转让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转化的直接受益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23年4月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校学术委员会、常委会和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2023年6月21日
主送: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印发
附件: 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编号:
备注: (1)以下四种重要事项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①拟转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科技成果;②向境外转让的科技成果;③独占许可的科技成果;④作价入股企业或创办企业的科技成果。 (2)以转化或许可方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移,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后,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版权局办理后续的变更手续。 (3)本表双面打印,一式三份,分别由产业发展办公室、科研处、项目负责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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