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改)  
发布时间: 2023-07-07 浏览次数: 10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本科学生在毕业当年(或有效学习年限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完成培养方案中各项要求,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

(二)属于绩点计算范围内的课程的平均绩点2.0(仅计算我校培养方案所列课程

(三)外语成绩符合《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位外语条件认定标准》要求。

(四)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上海市高等学校信息技术水平考试的一级及以上考试。其中人工智能(从2023级起执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专业学生应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上海市高等学校信息技术水平考试中的二级及以上考试。

(五)汉语国际教育、汉语言文学、小学教育(语文方向)、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小学教育(非语文方向,从2023级起执行)、艺术教育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上述第(三)、(四)项,学生应在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务处组织的校内考点参加考试,否则成绩不予承认。另外,学生“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上海市高等学校信息技术水平考试”合格成绩的取得时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距离其申请学位时,应不超过六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其专科阶段取得的上述成绩经认定后也予以认可。

(六)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学士学位论文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学位论文通过专家复核,达到合格标准。

第二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或推迟授予学位:

(一)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不改正者,不授予学位。

(二)学习期间因为考试替考或两次违反考试纪律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三)其他因为考试违纪、作弊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如果毕业前处分已解除,从取得毕业资格并打印毕业证书之日起满六个月,方可申请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审定程序:

(一凡认为已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可向该二级学院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申请。

(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实施细则的标准初审后,向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三)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资格进行最终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委员应达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有关决定或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校长批准后,由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五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位决定持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于学校发放该批次学位证之日起60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2012年制订,2016年第一次修订并经2016818日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第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2016年第四次会议讨论表决通过,2016818日起执行。201911月第二次修订并经2020612日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从2020612日起执行2023年第三次修订并经202375日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从202375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