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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产学研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版) | ||
发布时间: 2018-04-09 浏览次数: 983 | ||
(根据沪教委科〔2013〕60号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高校知识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进一步提升上海高校知识服务能力,努力使大学成为城市知识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服务的重要基地,支持国家和上海社会经济发展转型,鼓励高校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特设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产学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产学研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以技术转移、转化及科技成果产业化为重点,重点支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以提升企业、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技术进步为目标而与企业合作开展的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项目以市教委与相关合作单位搭建平台共同支持的产学研合作为特征,优先考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所涉及的重点领域,优先支持上海高校参与上海区域经济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撑高校教师开展产学研合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鼓励高校与企业通过项目建设达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紧密合作、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通过项目建设带动学科的发展和创新人才的培养。 第五条项目根据高校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标的额进行配套资助,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进行验收,但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附属医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七条项目采取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申报。各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产学研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由学校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市教委,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第八条项目申请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 (二)项目负责人有独立组织及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 (四)所申请项目必须有企业共同参与,预期能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还需提交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和企业到账凭证等资料。 第九条市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独立组织或者联合相关合作单位共同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采用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教委审核后公布。 第三章管理与经费 第十条学校是产学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的全过程管理制度,指导教师与企业开展合作,规范技术合同的管理,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权益,完善涵盖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保障产学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对产学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要与企业诚信合作,共同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计划任务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合作目标、合作内容、合作进度和执行期、项目负责人、项目预算等重大事项确需调整的,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严格审核把关,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应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和计划完成的研究工作,对计划执行不力、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学校应提出撤销申请;因其他情况导致计划难以完成的项目,学校应提出终止申请,经市教委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由市教委专项资金予以资助。项目经费按相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并采取“一次到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高校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会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交流及协调项目等产学研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2.差旅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企业调研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3.材料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等费用。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等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劳务费: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及研究生助研津贴。劳务性费用应控制在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10%以内,研究生助研津贴应控制在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50%以内。 6.专家咨询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7.中介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技术经纪人所发生的费用。 8.其他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列示具体用途及预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管理费用的支出。间接费用为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5%以内。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项目结束之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结题结账。 第十七条因故撤销或终止的项目,除停止拨款以外,项目所在学校视情节追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 第四章验收与结项 第十八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申请书和技术合同文本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3.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等情况; 4.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5.项目实施情况; 6.项目实施中为教学和培养创新人才等作出的贡献,或在产学研合作方面的体制机制的创新等。 第二十条验收的基本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后,向学校产学研工作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产学研项目总结报告》(见附件2),并按规定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2.学校产学研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防止同一成果在不同项目验收中重复使用,签署审查意见后,将产学研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统一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教委审核; 3.市教委收到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后,进行项目验收; 4.验收方式和验收工作具体安排将提前两周通知相关学校产学研管理部门; 5.市教委将以书面方式公布验收结果。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产学研项目申请书复印件1份; 2.产学研项目结项报告5份; 3.由合作企业出具的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的证明资料5份。 第二十二条市教委将组织专家组对相关成果进行验收。专家组为3至5人。验收根据项目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选择书面评议、会议评议或到企业现场评议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分通过、不通过2个等级。 通过:完成了产学研项目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合作成果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不通过:未能完成申请书中约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不到要求;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主要项目成果第一署名人非项目负责人。 验收等级为“不通过”但确有改进基础的成果,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进,并参加二次验收。首次验收为“不通过”且没有改进基础,以及二次验收仍为“不通过”的成果,给予批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产学研项目。对验收通过率较低的学校将减少下年度的申报限额。 第二十四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项目终止。 1.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确因合作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申请终止处置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产学研项目结项报告,经学校产学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市教委将追究项目承担人和依托单位的责任。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项目的管理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中心受市教委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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