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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 | ||
发布时间: 2018-04-09 浏览次数: 801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我校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职工、聘用人员、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发明创造限“发明与实用新型”类专利,是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不予受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我校专利的日常管理工作。专利权转让、成果转化等重大事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报请校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 科研处在我校专利日常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有: 1.组织协调完成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 2.组织实施专利管理的有关规定; 3.组织专利法律法规教育、普及和宣传; 4.组织协调开展学校专利申请、维护和评估等; 5.专利技术许可、专利转让及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和有关合同的签订、审核与管理; 6.协调相关专利权争议和纠纷等; 7.办理对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事务; 8.做好有关专利工作的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 第三章 专利权归属 第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不得非法侵占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要维护我校专利权不受侵犯。 第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员、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帮助的人员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员,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八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下列情况应视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助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九条 凡属于职务发明申请的专利,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专利。凡将专利权人改为发明者本人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将取消其科研奖励资格,申请专利的费用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费用予以追回,相关专利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也不能作为职称评审和科研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人(设计人)应对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十一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在专利申请递交前,发明人(设计人)及所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产品试用、销售等,应当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之后方可进行或公开。 第十二条 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共同订立的书面协议,以确定发明人(设计人)或共同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名次排列和确定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及其名次排列,同时必须对专利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比例做出约定。 第十三条 我校学生在创新实践中所取得成果,如符合本文规定属于职务发明的,可与指导教师共同作为发明人(设计人)。 第十四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必须提供的文件。按规定要求,认真、真实、规范填写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文件正式递交前,科研处应组织校内相关专家对申请项目及成果进行成果鉴定,以确保成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五章 申请专利费用及奖励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审查费、专利证书费,可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如经费不足或无相关经费列支,由发明人(设计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报校务委员会审定批准后,从学校专项经费中报销。 第十七条 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专利年费,先由发明人(设计人)垫付,后提交单据送科研处审核后从专项经费中报销。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费用,以及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第四年起专利年费,由发明人(设计人)自付。 第十八条 对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发明专利:5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项。 第十九条 职务发明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所产生的收益,发明人(设计人)每年从税后收益中提取的报酬,具体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起试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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