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18-04-09 浏览次数: 1056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科研意识,提升教师科研能力,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并为我校教师的考核、配套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与晋升提供较为全面、客观的科研工作量依据,根据我校科研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基本原则

激励和约束并重,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便于操作,鼓励多出成果、出高质量成果。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学校教师系列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统计范围

本办法所指科研工作量是指本校专职教师,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具体包括: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及其它工具书,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和文学作品,已结题的国家级、省(市、部)级、委(办、局)级和校级科研课题,获奖成果、专利及其它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可的各类科研成果。各类科研成果的作者单位须署名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以外单位名义发表的科研成果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计量标准

科研工作量的核定以“分”为计量标准。根据实际完成的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进行计分、统计和考核。

第六 科研工作量确定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都要完成一定的科研工作量。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专业课教师和部分基础课教师根据其职称高低确定不同的年度科研工作量。

人员类别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专业课教师

12

10

5

3

部分公共基础课教师

6

5

2.5

1.5

注:部分公共基础课是指公共外语、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大学语文、体育及通识课程等。

第七条  科研成果的计分标准

一、论文、译文类(单位:分/篇)

类别

SCIEISSCI

国家级期刊

核心期刊

一般公开期刊

译文


天华教育研究

分值

30

20

10

5

5

4

注:国家级期刊名单以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期刊为准,核心期刊以最新版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公布的CSSCI收录期刊为准。以论文集形式出版的论文按一般公开期刊论文标准计算分值。

二、图书类(单位:分/万字)

类别

专著

教材

译著

工具书

分值

3

1

1.5

1

三、科研课题类(单位:分/项)

类别

国家级

省市部级

委办局级

校级

横向课题

分值

80

40

15

10

1/万元经费

第八条  获奖科研成果的加分

为了鼓励教职工提升科研成果的质量,扩大学校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对于在学校外获得奖励的科研成果按照获奖等级给予一次性的加分。具体标准为:(单位:分/项)

获奖等级

专著

教材

学术论文

科研课题

国家一等

80

60

60

60

国家二等/省市部级一等/国家级学会一等

60

40

40

40

国家三等/省市部级二等/国家级学会二等/省市级学会一等

30

20

20

20

省市部级三等/国家级学会三等/省市级学会二等/委办局级一等

20

15

15

15

其它

10

5

5

5

第九条  专利计分标准

类别

分值

发明专利

30/

实用新型专利

10/

外观设计专利

10/

专利须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取得国家专利证书。

第十条  考核周期

参考国家及教委统计时间为每年630日,学校每年进行统计(上一年71日至下一年630日),每二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一条  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分值分配

学术论文如果多人合作联合署名发表的,按其在署名中的排位确定分值。排名第1占相应分值的70%,排名第2占相应分值的20%,排名第3占相应分值的10%。排名第4及以后的作者不计分值。

科研课题一般由多人合作完成,课题负责人占课题相应分值的60%,其余分值由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组成员在课题研究中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专著等作者取前4位,按照相应分值分配每人应得分。

第十二条  对学术论文字数要求

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含3000字),若3000字以下的学术论文按相应分值的80%计算。

第十三条  音乐、艺术、书画摄影作品的分值计算标准另定。

第十四条教师所完成的科研工作是指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若发表与本专业无关的科研成果(经校学术委员会鉴定),则不作为相应的科研工作量统计。

第十五条  考核期的科研成果是指考核期已完成的科研成果。

科研课题是指在考核期内结项的课题。如由于信息传递等原因,当年未计入考核期的科研成果可转入下一考核期。

第十六条科研成果如被SSCISCIEI收录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在其相应分值基础上一次性加50分。被《新华文摘》部分转载和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一次性加20分。

第十七条科研工作量的计分、统计和核定。

考核期内(每年统计,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教师的科研工作量的计分和统计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按照本办法的标准加以统计,核定。教师个人应填写《个人年度科研成果登记表》,经二级学院审核汇总后,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将每位教师的《个人年度科研成果登记表》、《部门科研工作量汇总表》、《部门科研分数汇总表》以及科研成果原件一并送科研处核对认可。不需承担科研工作量的教职工的科研成果,也应同时参加本部门的科研成果统计,但不计分考核。如作者本人对其成果的确定有异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给予裁定。

第十八条  科研绩效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

达到专业技术职称所须完成绩效分的为合格;超过所须完成绩效分30%的为良好;超过所须完成绩效分50%的为优秀。

第十九条  每位教师应认真如实填写,二级学院负责人应严格审查,不得虚填、重填和漏填。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将列入个人和二级学院的年度工作考核,并作为分配下年度科研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71月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