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18-04-09 浏览次数: 7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教职工在完成相应的教学与纵向科研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承担横向科技项目,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为维护学和教师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结合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教职工以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名义签订的横向科技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

第三条  我横向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科研处。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人作为学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承办科技项目合同的有关事务。凡以学名义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由科研处审核认定,否则学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凡我各单位承接的科技项目以及校内各单位之间的科技合作,一律签订书面的技术合同。科技合同文本采用上海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局印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格式文本,以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纳入统计口径。

第六条  技术合同的具体内容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洽谈商定。技术合同经双方确认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合同书、审批单、合同登记表,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对合同进行初审,在审核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再报科研处审核。

第七条  科技合同涉及的履约金,如违约金,均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负责人需提交承诺书。

第八条  科技合同经科研处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学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盖章后,方可加盖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委托单位追加经费的,需签订追加经费的合同,作为原始合同的补充。

第十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由科研处送上海市技术合同管理处依法认定,贴印花税。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需返回科研处正本两份,以办理登记认定、归档使用。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到校后,由科研处编排合同管理号,并由财务处向项目负责人核发科技项目经费本。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是负责完成该合同的责任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组织力量实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作双方涉及到变更合同条款等电信函件以及签收的图纸、数据等相关资料,应妥善保,以作为合同争议时协调的依据。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形成文字材料,经过所在二级学院盖章后,报科研处审核、签章、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科研处对科技项目有检查、督促的职能,在出现合同争议时,应对相关各方进行协调,有关的协调记录要经当事人签章后存档。

第四章  合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财务处,财务处出具科技经费到款通知单,由项目负责人凭到款通知单到财务处领取科技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按项目立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与科技项目无关的开支。科技项目经费原则上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规定使用,若无约定,则按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有经费。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不包括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学代购的设备费)到校后,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资源使用及管理费(纳入学科研发展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和2%的经费作为二级学院管理费,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协议或合同中规定的项目人员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执行,若协议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提取20%

第二十条  学资源使用及管理费包括:燃料、动力、水费、房屋、设备、图书资料与网络使用费等;人员经费包括:立题费、业务费、劳务费和加班费等。人员经费支出时,必须填写人员经费领取明细表,按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合同的结束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由二级学院会同委托方组织对合同项目依约验收,然后由委托方出具报告;若合同虽未完成,但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则以签署终止协议作为合同终止的依据;对有重要价值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和报奖。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子合同及涉及条款的有关技术文件、资料、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交科研处归档。若有技术评审或鉴定、报奖等材料应同时附上或补交。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委托方确认已经完成后,并经验收合格或鉴定者,或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证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题手续办理后,项目经费本注销,项目的结余经费可按以下比例处理:校科技发展基金20%二级学院发展经费10%和项目结题酬金70%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612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