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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 ||
发布时间: 2018-04-09 浏览次数: 830 | ||
了加快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师争取各类基金项目和科技项目的竞争力,多出成果,促进学科专业建设,设立天华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资助范围 1.瞄准国际、国内学科发展前沿,具有前瞻性的教学研究或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项目。 2.为争取国家和上海市各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重大(重要)纵向项目而立题的前期研究项目。 3.以我校教师为主、且署名天华学院、作为正式出版教材的前期编写工作。 4.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成果奖的前期工作。 5.进行实验室建设及实践环节等方面的研究课题。 二、项目申请与审批 1.申请者原则上为我校讲师及以上职称或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在职教师。 2.课程建设或项目建设思路清晰,措施有力,且有一定的基础。 3.凡是已承担该基金项目而未结题者,不能申报;申报学校项目后,鼓励教师继续申请国家、上海市与区里的项目,相同项目原则上学校不再给以资助立项。 4.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申请时间在每年上半年,由科研处统一布置(重要项目经二级学院推荐可不受申请时间限制)。申请者需填报“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申请书”(科研处网站下载),经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主管校长批准后立项。 三、项目管理 1.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受资助者所在二级学院必须保证项目建设期内课题组长的稳定,确需变更的,应提出变更理由,由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报科研处备案。 2.课题组长每半年应向科研处提交项目进程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项目组在研究期间至少进行一次学术研讨会或成果汇报会(也可是阶段成果)。 3.科研处代表学校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对完成情况好的课题组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优先审批后继项目计划;对完成情况不好的课题组和个人,学校视具体情况对其减少或停止继续投资、取消申请新项目等措施。 4. 项目完成时,必须将科研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在《天华教育研究》上予以发表。 5.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提交研究成果,编制经费决算。按时履行相应的结题手续并及时归档。课题组提出申请,由科研处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作成果鉴定或评审。由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通过后才能结题。 四、经费管理与使用 1.项目经费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专款专用。项目使用经费(先下拨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通过后再下拨另50%)须经课题组长签字,科研处核准后方可凭《校科研发展基金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并接受财务监督。 2.校科研发展基金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调研费、差旅费、资料印刷费、试验材料费、学术交流费、发表论文版面费、鉴定评审费等。 3.正式出版教材和发表论文按学校有关奖励办法奖励。 4. 经校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一旦列入上级部门项目,原项目经费停止使用。 5.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不提取科研管理费和业务特支费。项目结题后,需在6个月内办理完结账手续,6个月后注销经费卡。 6.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课题组长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五、附则 本办法于2016年12月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作废。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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