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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设备处关于加班的规定(试行) | ||
发布时间: 2015-10-07 浏览次数: 510 | ||
一、严格依据教务处、学保处、校办等部门的教学、视频收看、自习、车辆派遣等计划,合理安排人员,做好日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值班或加班,并提前报处统一汇总备案。 二、平时和暑假、寒假期间,因紧急情况或临时任务确需安排人员加班的,应按程序合理安排。各中心、图书馆,每月安排两个付费加班的,由处长助理级以上负责人批准;安排三至五个付费加班的,由分管副处长(副处级干部)批准;安排五个以上付费加班的,报处长审批。车队临时加班一律按校办派车计划和校领导用车要求,由车队队长作统一安排。 三、每月第一周,各中心、图书馆将上月加班情况,按加班人姓名、加班时间、完成工作量、批准人要素制表,由申报人、审核人手签后报处作为报帐清单凭证。 四、使用单位在正常计划外提出临时保障需求的,应同时明确保障场地与保障人员,合理安排加班人员。 五、无特殊情况,日常工作应当在上班时间内完成,不得自行安排需支付费用的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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