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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请解除行政处分评议表 | ||
发布时间: 2015-03-23 浏览次数: 1963 | ||
学生申请解除行政处分评议表(2013).doc(注:此表请双面打印)
处分的解除 一、违纪(旷课)受记过或以下处分的学生 满一年后,或毕业时满六个月以上,表现良好的学生填写《学生申请解除行政处分评议表》并由辅导员、二级学院总支书记签名同意后交学保处月269办公室。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还需另附《解除行政处分申请书》。 二、违纪(旷课)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满一年后,表现良好的学生填写《学生申请解除行政处分评议表》由辅导员、二级学院总支书记签名同意后,另附《解除行政处分申请书》及《班委评定意见》此意见需3人(含)以上签名认可,交学保处月269办公室。 注:解除学生作弊处分请到教务处(此版本评议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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