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就诊管理办法及医保报销的简易说明  
发布时间: 2015-12-09 浏览次数: 2551

一、门、急诊部分:

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学校医务室就诊或者转诊医疗的办法。经学校转诊在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上海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其本人垫付,再回学校按规定报销。其中校内医务室就诊的费用符合医保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校外发生的门急诊费用报销办法如下。

具体报销时间及地点:

时  间:每月第一周的周一至周五12:00—13:00报送申请报销材料。

地  点:月华楼169(大学生事务中心)

手续:学生证;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明细帐单等有关手续和材料。审批完成后报财务处,在月底转入学生本人上海银行学杂费专用卡中。

报销比例:

经学校转诊到校外门诊或者急诊就医的,其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二、住院部分:

(一)根据上海市大学生住院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的规定,大学生住院需要到学校的定点医院(我校的定点医院为嘉定区中心医院;如治疗需要也可转至上级医院)。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具体需凭本人住院证明、身份证、学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来学校学生处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将凭证交付医院结算报销。

(二)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需要到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其本人垫付,并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尽早),提交给学校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报销比例:

所有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室留院观察)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具体为: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 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个人自负40%

三、患大病重病的医疗待遇

2015831日前,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大病的学生,大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201591日后,大学生门诊大病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结算,其余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201591日后,大学生因大病住院治疗的,先由医疗机构凭院校开具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按规定进行结算;出院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明细清单、医疗费用收据等材料到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大病报销。

四、关于学生寒、暑假住院报销情况的特别说明

若有寒、暑假期间需在上海住院治疗的学生,需凭本人住院证明、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来校,由保卫处值班老师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再将结算凭证交到医院,由医院给予报销。

学生在外地住院的,只限于急诊性疾病住院才符合报销,需开学返校后尽早(不超过6个月)将相关材料上交学生处,由学校到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五、参加居民医保缴费说明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随上海市中小学生同步调整,2015年为100元,居民医保为每个人最基本的医疗保障,请同学们积极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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