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信访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9-12 浏览次数: 10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信访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18年制定,2023年修改更新

 

一、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家信访系统、12345市民热线、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学校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2、学校通过校园网站向社会公布信访系统或电话、现场接待的方式;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回答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宣传和解释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3、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学校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4、学校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电子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5、学校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1日内与信访人联系了解相关情况;3日内将涉及学校、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个人信访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相关部门核实;15日内处理完毕。

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学校有关纪检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学校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按照规定时间内告知信访人(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6、学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党政领导,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7、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拦截学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在信件、电话或行为上有侮辱、威胁或其他不当言行,影响到学校声誉、人身安全;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二、  信访事项的办理

1、学校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师生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2、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3、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应当认真调查、辨明是非,迅速处理,勇于承担,绝不推诿

4、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学校纪检部门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

5、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三、  本管理制度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