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代办费管理办法(202311修订)  
发布时间: 2024-04-30 浏览次数: 10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代办费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4日颁布实施,2017年4月28日第40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修订通过)

2023年11月30日修订

 

为规范学生代办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文件有关“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的精神,结合天华学院的实际情况,对学生代办费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条建立由分管教学校长总负责,相关部门教务处、学保处、财务处领导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条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提供代办服务。学生代办费的收取由教务处牵头,核定下一学年代办费收取内容和标准,财务处按标准向每个学生收取代办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学生代办费的使用范围:学生学习使用的各类教材。

学生用的教材,由教务处牵头,与各系确定下一学年各类教材及数量,并确定专人负责征订。教材的征订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除标明品名、单价、数量、质量、金额、送货时间等,还必须附带教材的售后服务包括不符质量及时调换,一个月之内可退回多余书等条款。财务按合同、教材验收单和发票的金额付款。教务处应指定专人对每一个学生和教师使用教材和教材结存数(数量、金额)进行登记与汇总。汇总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条代办费的结算

财务处与教务处每学期必须定期核对代办费的收、支、存。教材的结存数必须与财务帐帐、帐实一致。每学年结束,由教务处向每个学生提供代办费使用清单,并进行公示。财务处按学年对每个学生代办费进行多退少补结算,清单由学生辅导员负责分发给每一个学生签字确认。

第五条关于教材的采购及财务管理办法

1、教材采购部门提供合同和发票。管理教材人员提供验收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负责付款,并进行专项核算。

2、财务处按教材的实价进行收、付、存专项核算,所有教材的损耗、毁损以及多余部分全部由教材供应商负责。学生以实价购买教材。

第六条其他收费问题

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向新生发放学生手册、学生证、校园一卡通卡等各类证、册、卡不得收费,遗失后补办的可按成本收费。不得向新生收取心理测试、招生、体检费用。”学校将严格按照此精神执行。对学生因遗失的学生证、校园一卡通卡和校徽等要求补办的,只收取成本费。

第七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代办费管理办法》(2005年11月4日第六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