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关于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规定 上师天华〔2022〕70号  
发布时间: 2024-04-30 浏览次数: 10


 

 

上师天华〔202270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关于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规定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对上师天华(201671号《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关于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规定》予以修订并作出以下规定:

1.专项预算一经确定,在校内具有规定的约束性,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报批。

2.已列入预算,但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项目内部调整的、或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首先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和职能部门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同时报校财务处。分管校领导会同财务处,根据该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决定批准与否。

3.调整资金额度在项目经费20%以内的,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超过项目经费20%的,除履行上述申请程序外,报校务常委会批准后再上报市教委民办处。

4.因招投标或货比三家而节省开支的预算形成的资金,可用于调整预算的支出,但调整后的预算必须收支平衡,不准超出项目总预算。    

5.任何专项资金的预算调整,必须履行上述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预算调整,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20229月23 

主送: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办公室           202209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