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上师天华财〔2022〕1号  
发布时间: 2024-04-30 浏览次数: 10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主要根据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以保证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学校会计档案的安全。

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学校的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凡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列示的条款,为本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必须遵守执行

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人为学校会计档案管理的一责任人,承担学校会计档案管理的领导责任

四条 学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会计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工作。

五条 学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对账、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六条学校会计档案需要整理并装订成册的,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按时完成有关工作。

第七 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资料,要及时归置到位妥善保管

第八 学校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年限性质暂定10年或30年。到期销毁会计档案资料,需根据会计档案的性质予以判定经学校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销毁。

第九 学校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十 学校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一 学校从外部接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二 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损毁

 学校财务人员在调离原财务岗位,应做好相应会计档案的移交工作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四条管理规定未列明事项,依据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条 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年

  

2

记账凭证

30年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年

  

4

明细账

30年

  

5

日记账

30年

  

6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财务会计报表



7

资产负债表(月报)

30年

  

8

业务活动表(月报)

30年

  

9

校级财政金预算执行情况表(月报)

10年

  

10

单位预算报告(年度)

永久

  

11

单位决算报告(年度)

永久

  

12

所得税申报表(年度)

永久

  

验资及审计报告

  


12

验资报告

永久

  

13

年度审计报告

永久

  

14

合作办学项目审计报告

永久

  

15

相关专项审计报告

永久

  

16

邹荣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永久

  

17

净资产审计报告

永久

  

18

资产过户及减资等文件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19

银行对账单(年度)

10年

  

20

银行对账双签表(月报)

10年

  

2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永久

  

2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23

借款合同

永久

 

24

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永久

 

 

 

 

 

 

 

  

  

 

 

20221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