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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上师天华财〔2022〕1号 | ||||||||||||||||||||||||||||||||||||||||||||||||||||||||||||||||||||||||||||||||||||||||||||||||||||||||||||||||||||||||||||||||||||||||||||
发布时间: 2024-04-30 浏览次数: 10 | ||||||||||||||||||||||||||||||||||||||||||||||||||||||||||||||||||||||||||||||||||||||||||||||||||||||||||||||||||||||||||||||||||||||||||||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主要根据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以保证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学校会计档案的安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学校的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列示的各条款,均为本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必须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人为学校会计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学校会计档案管理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六条学校会计档案需要整理并装订成册的,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按时完成有关工作。 第七条 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资料,要及时归置到位,妥善保管。 第八条 学校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年限视性质暂定为10年或30年。到期可销毁的会计档案资料,需根据会计档案的性质予以判定,经学校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销毁。 第九条 学校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十条 学校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和损毁。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人员在调离原财务岗位时,应做好相应会计档案的移交工作,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本管理规定未列明事项,依据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财务处 2022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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