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上师天华财〔2022〕1号  
发布时间: 2024-04-30 浏览次数: 163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主要根据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以保证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学校会计档案的安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学校的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列示的各条款,均为本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必须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人为学校会计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学校会计档案管理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六条学校会计档案需要整理并装订成册的,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按时完成有关工作。

第七条 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资料,要及时归置到位,妥善保管。

第八条 学校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年限视性质暂定为10年或30年。到期可销毁的会计档案资料,需根据会计档案的性质予以判定,经学校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销毁。

第九条 学校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十条 学校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和损毁。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人员在调离原财务岗位时,应做好相应会计档案的移交工作,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本管理规定未列明事项,依据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年

  

2

记账凭证

30年

  

二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年

  

4

明细账

30年

  

5

日记账

30年

  

6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三

财务会计报表



7

资产负债表(月报)

30年

  

8

业务活动表(月报)

30年

  

9

校级财政金预算执行情况表(月报)

10年

  

10

单位预算报告(年度)

永久

  

11

单位决算报告(年度)

永久

  

12

所得税申报表(年度)

永久

  

四

验资及审计报告

  


12

验资报告

永久

  

13

年度审计报告

永久

  

14

合作办学项目审计报告

永久

  

15

相关专项审计报告

永久

  

16

邹荣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永久

  

17

净资产审计报告

永久

  

18

资产过户及减资等文件

永久

  

五

其他会计资料



19

银行对账单(年度)

10年

  

20

银行对账双签表(月报)

10年

  

2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永久

  

2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23

借款合同

永久

 

24

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永久

 

 

 

 

 

 

 

  

  

 

 

财务处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