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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内部监督的暂行规定 上师天华〔2021〕65号 | ||
发布时间: 2024-04-30 浏览次数: 10 | ||
上师天华〔2021〕65号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内部监督的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管理和使用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保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专项资金内部监督的暂行规定如下: 一、学校财经审核工作小组负有对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批准的审核责任。对不符合项目实施的支出有不予同意的权利,以保证项目经费的规范使用。 二、校监察委员会与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负有所在学院的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检查责任。对项目组人员的组成,尤其是项目组负责人的遴选负有领导责任。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应关心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项目组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三、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负有对项目归口的监督责任,按照项目内容分类归口管理。相关的职能部门要关心涉及本条块的专项项目,对项目的立项和终期验收予以监督,以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 项目负责人、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利用虚假业务票据套取资金。 四、财务处负有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责任,除了做好专项经费的会计服务外,对项目发生的各种费用做到心中有数,做好事前控制。定期通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对专项经费执行未如期完成实施计划的,应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 以上暂行规定根据财经管理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校后续将根据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视情做出修订。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2021年9月3日
主送: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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