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我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和公开公平,根据市教委、市物价局等部门有关规范收费工作要求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从规范学校教育收费的目的出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教育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事先公示,自愿选择,规范操作”的规定执行,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均应认真贯彻执行,以规范我校收费行为。具体要求为: 1、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2、严禁收取国家和本市以及主管部门已明令取消的项目费用。 3、严禁将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招生指标变相高收费,严禁以降分录取的形式高收费、乱收费;严禁向各类学生收取与入学有关的赞助费。 4、严禁变相提高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不得假借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5、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核定收费部门的支出范围和支出金额,各项收入、支出都应列入学校的财务收支预算。 第三条 学校对教育事业收入进行严格管理,加强预算决算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第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应自觉抵制各类商业贿赂,不得索取和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二章收费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育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为学校教育收费第一责任人,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及校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校办、招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学保处、行政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第六条 学校教育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育收费的规范管理和领导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政府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各部门分管校领导、各部门对教育收费负有领导责任,各二级学院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二级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完善规范收费的岗位责任制,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学校内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招办负责学校招生收费规范工作。坚持按计划阳光招生,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 2、财务处负责学校统一收费管理协调工作。建立并实施票据购买、管理、领用制度。坚持收费及时入账,不得设置“小金库”、“账外账”。凡是对外结算的款项,应由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未经学校财务处同意,各部门(二级学院)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 3、教务处负责在校学生选修课、上海市考试校组织的英语及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学生教材等工作。学生选修课的收费按市教委规定标准执行;等级证书考试的收费按上海市考试校规定的标准执行。等级证书考试收取的费用应及时上交政府有关部门。代办事项应坚持学生自愿和不盈利的原则,各类折扣和让利必须全部用于学生。学校维护学生利益进行监督和检查。 4、学保处负责学校困难学生助学金、贷学金的管理,完善和执行学生勤工俭学制度。 5、行政处负责学生水电费结算工作。水电费结算应按市教委规定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必须事前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并按自愿原则、合理成本的原则执行。 6、校办负责教育收费的信访接待工作。按照学校制订的信访工作规范和程序,认真受理有关学校收费工作的咨询和举报,做到相关人员职责到位、咨询问题答复到位、举报问题查核到位。 学校内所有收费项目须报学校批准并予以公示后才能执行,收费项目应明确相关责任人,制定相关规定和办法。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八条 收费种类及原则 (一)教育收费种类 1、学费:按学校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按学年收取。 2、住宿费:按学校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按学年收取。 (二)教育收费标准制订的原则 1、根据学校的实际办学成本,参照同类公办和民办高校的办学成本。 2、应考虑学校的发展、办学条件的改善、教学质量的提高以及学科建设、人员经费、师资培养、科研经费、固定资产添置和维修投入。 3、综合考虑社会的接受能力。 4、其他不可预见的支出等。 (三)收费标准及审批 1、教育收费标准及审批。由学校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处等部门根据制定学费标准的原则提出初步方案,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一律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执行。 第九条 退费原则 根据市教委《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37号)的规定,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并退还剩余的学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开学初不满一个月的全额退还,其余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如下方法计算:每月15日(含15日)之前的,按半月退费,16日及以后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及住宿费(每学年按9个月计算)。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代办费及服务性收费 1、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发生的代办收费事项,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和学生直接支付”的原则,与学费、住宿费分开收取。不在代办费中额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2、按学年收取的代办费,按学年结算。每学年结束,由教务处向每个学生提供代办费使用清单,并进行公示。财务处负责对每个学生代办费进行多退少补清算。 3、对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坚持学生自愿和不盈利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的标准由提供服务的职能部门,根据成本进行测算(包括人员费、水电费、电讯费、材料费、房屋或设备租赁费、税金及合理损耗等),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填写“收费项目申请表”交财务处审核,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收费公示 (一)公示内容 1、教育招生及收费的公示。招生公示中应包括收费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投诉电话等。 2、代办费及服务性收费的公示。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收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3、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计划的公示。 (二)公示方式:主要包括招生简章、学校公示栏、校园网、财务处收费点、发给学生的书面通知及清单等。 (三)公示基本要求: 1、公示的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必须得到市教委、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2、代办费及服务性收费等项目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经学校批准。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范围和规定方式使用。 3、实行长期公示制度。收费政策、项目及标准等发生调整变动,应及时更新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助学计划 第十二条 助学计划项目及管理 1、助学计划项目包括政府贷学金、政府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及勤工俭学等。 2、学校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助学计划,积极提供并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认真评审并提供学校内助学金,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勤工俭学津贴等。由学生处负责。 3、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和管理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中刊登。 第五章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收费工作岗位责任制,设立保障机制,严格遵守《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对所有收入及时入账,不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十四条 学校的教育收费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根据勤俭节约原则,教育收费主要用于教学设施的投入与学校的发展等。 第十五条 收费工作规范 1、收到的学费及住宿费款项须开具发票、及时解入银行账户,并及时记账汇总。 2、代办费收费须按自愿及成本原则,实施学年清算、多退少补。 第六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每学期结束时,各职能部门按照教育收费规范对本部门的收费工作进行自查,学校教育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每月财务汇总、审核;财务处处长负责对教育收费工作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须寻找原因认真分析,及时汇报,并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教育收费规定的执行情况。做到违规问题处理到位,违规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九条 以上办法,请各部门按照执行,如有违反,学校将追究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原《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关于加强规范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