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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规定 | ||
发布时间: 2023-10-25 浏览次数: 22 | ||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建立健全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惩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办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师生员工以及以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名义从事一切学术活动的部门或个人。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学术研究人员应树立法治观念,遵守社会公德,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在校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研究成果,单位署名应为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使用研究成果时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保证学校对研究成果享有的权益。 第五条 进行学术研究时必须真实、详细记录研究过程并保存研究结果,以便于分析、审核、总结和存档。全部原始数据、图片资料、实验记录、样品等科研资料应由项目组保存。 第六条 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第七条 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应按在研究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任何人不得在未实际参与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第八条 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九条 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能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原则上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3.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6.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7.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8.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规定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十一条 有科研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5.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调查科研失信行为,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肃查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种类: 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3.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4.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5.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6.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7.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8.取消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9.一定期限取消评审专家等资格; 10.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上报上级科研诚信主管部门; 11.行政处分; 12.解除劳动合同; 13.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规则: 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发生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处理。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 1.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2.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3.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 1.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2.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3.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4.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5.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6.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7.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对同时涉及几种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 (四)二人以上(含二人)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按照各自在不端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办法处理。若无法分清责任的,则一并处理。合谋实施不端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程序: 校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失信行为的评决机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处)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投诉,根据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及举报投诉材料的翔实程度,上报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立项调查。 1.调查科研失信行为,由校学术委员会在立项后5个工作日内指定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对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 2.调查小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校学术委员会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调查结果,形成书面认定结论和处分建议。对于实名举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处)负责在书面认定结论和处分建议形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3.对需要立案的投诉和举报,组成专案组进行审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 4.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常委会/校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做出处理决定。做出处理决定须经应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5.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持有异议的,可在发出处理意见通知后20天内向校学术委员会书面提出。学术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20天内予以答复。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答复为最终处理结果。2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处理决定自动生效。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异议,只受理一次,对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异议,按照本办法上述规定程序重新受理和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1年10月修订,2016年12月第二次修订,2023年4月第三次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作废。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2023年6月21日
主送: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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