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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上海市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 ||
发布时间: 2023-10-16 浏览次数: 199 | ||
上师天华〔2022〕60号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上海市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普通在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和《关于做好上海市高校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直达拨付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沪学助〔2021〕33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专升本的学生进入本科第2年才有具备申请资格。 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华学院综合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全面指导学校的上海市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校级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学院上海市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表现突出的党员、积极分子、学生干部优先;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同年级同专业)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同时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同年级同专业)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上海市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凡在校期间,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2.从事非法、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不良记录者。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我校的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及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科学生人数,按同比例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下达分配名额至各二级学院开展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相关通知要求,进行学院内初审,是否公示及公示时长根据每学年上级文件要求确定,公示结束后报学校进行评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提出本校当年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上海市教委。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奖学金原则上每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形式发放,打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与上海市相关资金直达拨付政策和规定,对上海市奖学金实行在线备案、材料递交、直达拨付、签收归档,确保上海市奖学金精准发放,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上海市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上海市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五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按照相关规定责成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并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生处。《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上师天华〔2021〕1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2022年12月13日
主送:学保处,各二级学院,各职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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