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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 ||
发布时间: 2023-10-16 浏览次数: 160 | ||
上师天华〔2023〕29号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关于做好上海市高校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直达拨付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沪学助〔2021〕33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根据沪教委规〔2022〕9号办法,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经科学测算,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一般困难每人每年2800元,特殊困难每人每年3800元,分十个月发放。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本科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经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认定为相应困难等级。 (7)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8)具有自我解困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下达拨付分配名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当学年具体需求与实际情况统筹名额,原则上不再另行下达与分配至二级学院。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施。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第二学期可以与困难生认定程序同步进行灵活调整。 第九条学生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需符合上一学年资格要求)中的任一项。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与资助档次,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与上海市相关资金直达拨付政策和规定,按照上海市教委与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的工作要求,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同步备案、材料递交、直达拨付、签收归档,在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下,确保国家助学金按月精准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针对国家助学金发放事宜予以流程简化,每学年(9月至次年7月)实行学生“一次签收、每月核准”,相关部门将做好信息核准与对接工作,确保每月国家助学金能按时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校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生与保卫处,原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2023年6月30日
主送:学保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各职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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