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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执行办法 | |||||||||||||||||||||||||||||||||||||||||||||||||||||||||||||||||||||||||||||||||||||
发布时间: 2022-10-27 浏览次数: 10 | |||||||||||||||||||||||||||||||||||||||||||||||||||||||||||||||||||||||||||||||||||||
上师天华〔2019〕24号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学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执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我校学生,由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校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服义务兵役的国家资助按不重复受助的原则执行,即下列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在校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前专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我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此项由我校武装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执行。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其中: 1.从我校入伍的申请学生,其入伍信息由校武装部负责审核;从生源地入伍的申请学生,其入伍信息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 2.申请学生的学籍信息由教务处学籍科负责审核; 3.申请学生的学费标准与学费缴纳情况由校财务处负责审核; 4.申请学生的贷款信息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九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条 对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督促相应学生在入伍前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原高校在校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应在收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到上海学生事务中心。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仍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是否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在我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我校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教务处、财务处共同指导并管理我校服务义务兵役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七条 我校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对退役士兵学费减免严格采取“先免后补”的方式,坚决杜绝“先收后退”的方式。 第十九条 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期核对退役复学学生的情况,如发生退学、学费标准改变等情况,及时在当年度申请调整金额并上报学生事务中心。 第二十条 校财务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在规范、要求上遵照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原办法废止。
附:大学生服义务兵役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2019年6月10日
主送:学保处,各二级学院,各职能处室。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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