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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
发布时间: 2022-10-27 浏览次数: 10 | ||||||||||||||||||||||||||||||||||||||||||||||||||||||||||||||||||||||||||||||||||||||||||||||||||||||||||||||||||||||||||||||||||||||||||||||||||||||||||||||||||||||||||||||||||||||||||||||||||||||||||||||||||||||||||||||||||||||||||||||||||||||||||||||||||||||||||||||||||||||||||||||||||||||||||||||||||||||||||||||||||||||
上师天华〔2021〕18号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在校(不含保留学籍和休学)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确定合理标准,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施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辅导员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了解机制,定期电话或信件回访了解学生的家庭实际状况。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谨防错评、漏评。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党支部书记、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辅导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班级评议结果负责。
第三章认定依据、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学校以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基础依据,同时考虑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成因,以及实际状况等作为依据,参考当年度上海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学生具体家庭经济情况,制定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将困难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第九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或有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三)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债务或人身、财产重大损失; (四)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五)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度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民政部门认定)、烈士子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特困供养学生或被当地政府指定为优抚对象家庭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民政部门认定);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扶贫部门认定);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学生; (五)父母亲危重病情(慢性病除外),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六)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七)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八)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生本人及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其他不动产的; (二)非专业必需目前已配有中高档电脑、高档移动电话、娱乐设备(如单反照相机等)或长期租用电脑的学生; (三)就餐消费过高,或经常在外大额就餐的学生; (四)平时出现有超过一般同学的奢侈消费现象的学生。如穿着高档名牌服装、鞋包等,佩戴贵重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乘座出租汽车、飞机,出入经营性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节假日期间自费外出旅游等; (五)平均每月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上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有抽烟、酗(喝)酒、赌博等经教育不改; (七)屡次违反校纪校规,或有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 (八)在校外租房或有其它高消费行为和不当消费行为; (九)学习态度不端正,旷课达10课时及以上; (十)参加邪教组织、非法传销和宗教迷信活动的; (十一)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充分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程序 1.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在校学生可在每学年结束前校园网学生处主页事务管理栏下载。 2. 学年开学时,二级学院布置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及认定工作。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收集《认定申请表》。 3.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认定申请表》在填写过程中不得涂改,否则一律为无效申请。 4. 学生必须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学生承诺一栏必须申请人亲自书写,签字处必须申请人亲笔签字。 5. 申请学生在提交《认定申请表》时,也应在网上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书面材料与网上申请缺一不可。 第十四条 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程序 1. 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学年开学时,班级成立班级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10%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组员。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范围内的班级评议小组情况进行学院范围内的公示。 2. 资格审查:了解申请者日常消费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了解申请者在校内外接受资助的情况;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申请佐证材料,对照学院确定的认定标准,由班级评议小组审核申请者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相关特殊情况必须附有佐证材料。 3. 班级评议:由辅导员组织召开班级评议小组会议,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按照本办法与学校具体认定标准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内容包括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平时生活消费情况、同寝室同学意见、就餐消费情况、家庭经济情况等,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 4. 确认上报:班级评议小组在《认定申请表》的“民主评议”栏中勾选推荐档次,评议小组组长亲笔签署(不得使用签章)并填写审核意见(不少于30个字),并在网上做好审核提交后,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程序 1. 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各班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出本学院特别困难、一般困难名单,并向辅导员反馈,如有异议,应在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2. 名单公示: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级别,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 确认上报:公示无异议,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在《认定申请表》的“院(系)意见”栏中勾选是否同意班级评议小组意见,二级学院评议小组组长亲笔签署(不得使用签章),加盖院(系)公章,并在网上做好审核提交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程序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及申请佐证材料,并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通过后通知各二级学院,并建立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七条建档备案程序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对终审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按学年整理,校办档案室负责存档,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获得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加强排摸、主动发现家庭确有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主动排摸关心有建档立卡的学生家庭;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部门应结合常规定期与非常规不定期的形式,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信件、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包括但不局限于错误评议、遗漏评议以及虚假评议所导致的政策执行偏差问题或原则问题,学校将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追责制度》(上师天华〔2017〕70号),启动逐级追责程序,对相关工作人员逐级追责。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后续复查及抽查的过程中,如发现在其申报认定时有恶意虚假承诺、伪造材料及任何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追回所接受的资助资金,并根据事件经过出具相关诚信记录文件,一并与奖惩文件归入学生档案。情节严重者,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管理规定与实施办法汇编》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2021年4月30日
主送:学保处,各二级学院,各职能处室。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印发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备注 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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