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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申请流程或管理办法 | |||
发布时间: 2021-10-26 浏览次数: 575 | |||
上海师大天华学院学生奖励评定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充分发挥先进的榜样示范作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华学院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凡在学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评奖学金: 1. 德育学分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2. 当年度违反学校纪律及受到行政处分者; 3. 无故不参加班级、学校组织的各类思想教育、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者。 4. 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注册者。 5. 当学年所有科目期末总评成绩有不合格者。 第四条 评优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学生评优工作由教务处、学保处负责,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二、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原则上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天华学院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名额,并根据学生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三、上海市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三条 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至市教委。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学生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华学院奖学金。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 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原则上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或天华学院奖学金。 五、天华学院奖学金 第十九条 综合奖学金 (一)基本申请条件 1.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育综合测评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2. 热爱专业,勤奋学习,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年各考试科目总评成绩良好。各考查科目(包括实习、实训等操作,含选修课)成绩,必须合格。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学年体育成绩合格。 (二)各奖项申请条件 1. 特等奖学金 符合当年一等奖学金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学年各考试科目总评成绩9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 (2)在市级(含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学术型及智力型活动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或在科技、学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成果者。 2. 一等~三等奖学金评审标准 根据该学年各考试科目的加权平均分进行排名,同时参照以下标准,确定综合测评的名次,根据评奖的比例、名额确定可接受评审学生。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需同时达到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学年体育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同时需达到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学年体育成绩合格;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同时需达到考查科目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学年体育成绩合格。 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如下:
(加权平均分只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三)奖励标准 (三)奖励标准 一等奖:每人每年2500 元 二等奖:每人每年1500 元 三等奖:每人每年1000 元 说明:获得当年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加校内综合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条单项奖学金 (一)基本申请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育综合测评良好以上。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课程学习、科技发明、学科竞赛、文体比赛、社会实践、品行表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具体申请条件 设竞赛优秀团队奖、竞赛优秀个人奖两类奖项,具体细则如下: 优秀团队奖:学生团队参加由政府官方组织的比赛获奖,奖金标准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参赛级别、参赛地点、参赛人数及奖项含金量进行评审确定。 奖金标准: 根据赛事级别设为3000元、1500元、1000元三个级别。 竞赛优秀个人:学生参加由政府官方组织的比赛获奖,根据学生获奖级别及含金量的不同,竞赛优胜奖设为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当学年在全国及以上重大科技、学术型及智力型活动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奖金500元/人。 二等奖:当学年在市级(含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学术型及智力型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一、二等奖项,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奖金300元/人。 三等奖:当学年在市级(含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学术型及智力型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三等奖项,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奖金200元/人。 说明:每位学生不可同时获得2 类单项奖学金,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加综合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一条 获得天华学院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籍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六、学生先进个人评选 第二十二条优秀学生干部 (一)参评对象: 校团委、校学生会、分团委、团支部、班委干部和社团负责人。具体比例由校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评选条件: 1. 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品行端正,能以身作则,德育综合测评优秀。 2. 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为同学们、集体服务,助人为乐,行为上起到表率的作用,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受到同学们的广泛好评。 3. 学习认真,各科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现象,积极关心、帮助学习困难同学,能较好地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4. 担任学生干部一个学期以上。任职期间,积极认真地做好承担的社会工作,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组织策划能力强,踊跃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任职期间无重大工作失误,所带领的团队在专项评比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二十三条 三好学生 (一)参评对象: 当学年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华学院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获得者。 (二)评选条件: 1. 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政治上要求进步,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 2. 学习工作好。学习认真,刻苦钻研,能较好掌握多门(含实习实训)功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校园社会工作,成绩显著。 3. 身体心理好。坚持体育锻炼,踊跃参与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体育课学年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心理素质良好,无不良生活习惯。 第二十四条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如有异议者,按照《学生申诉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七、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21年8月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保处负责解释。
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细则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市教委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细则如下: 一、贷款对象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属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3.家庭经济困难; 4.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目前没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6.父母同意办理助学贷款。 二、贷款额度、担保方式、贷款利率和期限 1. 学生办理助学贷款采取以贷款学生个人信用为担保,主要为部分学费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 元。所贷款项不得挪作它用。 2.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 3.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4.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 3-5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助学贷款期限调整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自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三、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一式 2 份,均为原件,不得复印,黑色水笔填写有效;要求乡镇社会救助部门(外省市学生可以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和盖章一栏,必须在材料上盖章签字,不得另附纸页,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必须完整; 2.“贷款申请及困难情况说明”,由家长亲自签名,不得代签; 3.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 份,正反面均要付印); 5.学生父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要付印); 6.学生证复印件(入学以后学校统一办理); 7.父母亲月工资收入证明(需工作单位盖章,无单位的需由街道出具相关证明并盖章); 8.居委会出具学生家庭月人均收入证明及乡镇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贷款申办程序 1.学校将办理助学贷款的细则和贷款申请表发至学生本人及家长; 2.学生按照要求准备所需资料; 3.各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助学贷款申请,党总支书记签字盖章确认; 4.学生带齐相关资料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填写贷款合同(具体安排等候银行通知,不得由家长或其他人代办); 5.学校审核、银行审批; 6.银行将审批通过的学生贷款全部转入学校财务处,贷款优先冲抵学费、住宿费。对于多余的款项,财务处将统一转入贷款学生的存折。 五、贷款的还款 1.贷款本金及利息在毕业后的 3-5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助学贷款期限调整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2.贷款的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期偿还的本息金额相等),每月还一次,或者按照个人与银行签约的方式还款; 3.贷款学生毕业后可以根据收入情况在一年之内提出更改还款计划一次; 4.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将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签订诚信还款承诺书,之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领取毕业证书。借款信息将记入学生档案。 六、贷款的违约 1.贷款学生在就读期间发生留级、转学、休学、退学、出国、死亡、受行政处分、犯罪等有影响还款情况的行为均视为违约。银行有权让贷款学生立即归还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3.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4.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助学贷款的代偿 1.从 2009 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自2014年起,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调整为不超过 8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2.从 2009 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自2014年起,学生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调整为不超过 8000 元,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完毕。 具体事宜,可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咨询。 电话:39966210,李婉璐老师。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流程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施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成立以二级学院行政领导为组长,党总支书记、分团委书记书记、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根据本年度上海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和贫困学生具体家庭经济情况,制定了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将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一般困难每人每年2800元,特殊困难每人每年3800元,分十个月发放。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或有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 失的; (四)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的; (五)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度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校学生可在校园网学保处主页下载。 第十三条需要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如实填写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亲笔书写签署个人承诺“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如勾选“特殊群体类型”或填写“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必须附相关证明; 如在不勾选“特殊群体类型”及不填写“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其他项、仅填写“家庭人均年收入”的情况下,需提供所有家庭成员亲属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收入证明(工作单位章为准)佐证,无工作情况可在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无工作证明。 第十四条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本办法与学院具体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情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改正。 第十七条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的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管理资助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 第二十条辅导员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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