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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条例改版说明 | ||
发布时间: 2021-10-26 浏览次数: 62 | ||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条例改版说明
依据2020版《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进行改版新增内容,废除2020版《条例》,实行2021版《条例》。 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及其他污染传播与危害,切实保障学校师生身心健康、安全。《条例》(2021版)内容新增条例如下:
第二十条 冰箱食品贮存防止交叉污染,生熟、半成品分类贮存,做到一物一盒一标示,冰箱温度冷冻为-12℃以下,冷藏为0-8℃,并每天进行整理、每周做好除霜消毒无异味,并留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内饲养和宰杀活畜、禽等动物。 第二十二条 采购食品原料要制定计划量、减少备货量,原料贮存要规范,外包装受污、破损、临近保质期的商品应及时下架;严禁纸箱、塑料袋上货架、进冰箱;原料要做好摆放整齐一物一盒一卡标示,每天清洁整理消毒。 第二十三条 仓库食品原料离地隔墙存放,防止“四害”入侵,各类容器应加盖,消除虫害孳生和藏匿,场所每天整理清扫消毒。 第四章 食品加工卫生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场所设施设备布局设置应当合理。 第二十五条 生熟食品加工过程分开,各类食品加工必须烧熟煮透,防止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容器分开使用。特殊时期根据要求禁止制作生冷、冷荤、凉菜、凉面、裱花糕点、改刀菜、隔夜菜的销售。 第二十六条 食品半成品、成品避免长时间裸露。食品贮存采用保鲜膜覆盖或密闭容器等方法贮存。贮存温度冷冻为-18℃以下,冷藏为0-10℃。 第二十七条 特殊时期,水果禁止破皮或二次加工出售。 第二十八条 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不得加工使用。 第二十九条 蛋糕胚应在使用专用冰箱内贮存,贮存温度10℃以下。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8±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贮存温度不得超过20℃。 第三十条 出售窗口设置隔离设施,防止消费者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并专人负责提供食品分拣、操作等服务,操作时应双手消毒、佩戴口罩、手套。 第三十一条 免费汤、免费调料应有防止飞沫(说话的唾液、咳嗽、打喷嚏所致、灰尘、蚊蝇)等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做好干湿分类,及时收集清运,每日由环卫专业公司清运,做好每日对存放场所垃圾桶进行彻底清洁、消毒,消除病毒感染源。(可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 第三十三条 垃圾废弃物容器应按要求配置,粗加工区设置三类桶(干垃圾桶、湿垃圾桶、可回收垃圾桶);操作间内设置干垃圾桶;用餐大厅内设置二类桶(干垃圾桶、湿垃圾桶)并加盖;洗碗间内增设泔水桶,泔角与泔水分开倾倒,严禁泔水倾倒在下水管道。 第三十四条 废弃口罩须按规定从内向外反转对折后,用橡皮筋扎紧后放入密封塑料袋中扔入垃圾桶中,各公共区域逐步推广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排油烟管道应每学期清洗,灶具加工后要及时清洗,防止明火引燃油污杂物,引发火灾;污水和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排放标准。 第三十六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做到颜色区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第三十七条 食品原料初加工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定位存放。加工前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待加工食品及其食品原料。不得加工使用。 第三十八条 烹调要求,烧煮或配料前应严格检查待烧煮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烹调后的熟食品必须盛放在经过严格消毒的容器内,其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三十九条 供应后剩余的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必须加盖或使用保鲜膜,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隔夜、隔餐的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充分加热后方可供应(绿叶菜除外)。 第四十条 制作凉菜和鲜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有相应的专间,操作人员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未经清洗处理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不得使用;加工凉菜和鲜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的用具、容器必须专用,保持清洁卫生;非专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自制饮品(奶茶、珍珠粉圆)应当日制作销售,禁止当天未使用完的 “珍珠粉圆”留到第二天使用,出售时应标明:生产日期、制作时间与保质期;供应熟食卤味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 第四十一条 点心加工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点心,应在冷柜内存放注明制作时间,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奶油类原料应低温存放。 第四十二条 食堂、快餐店、集体用餐及重要接待活动供应的食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并做好留样记录。 第四十三条 特殊时期为降低用餐场所人员密度,可增加套餐盒饭供应,打包带回单独用餐,防止并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污染。 第四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一)食堂、餐饮店铺尽可能不使用食品添加剂,一定要使用,应尽量少用。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选择资质齐全单位,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并做好索证索票登记工作,落实好“五专”管理。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四)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五)配备食品添加剂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照使用量进行使用;每年送检校验专用称量工具。 (七)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八)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领用、使用,落实好台账记录并予以保存两年。 第四十五条 食品加工店铺使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卫生标准。饮品店必须加装净水设备定期更换滤芯,并留有记录。 第四十六条 对保健食品销售环节的加强监管,规定销售者应当核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禁止与普通食品或者药材混放销售 第四十七条 严格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第五章 餐厅服务和外送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四十八条 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人员用餐后餐具应及时回收清洗、消毒,餐桌保持洁净、消毒。 第四十九条 确保用餐的安全卫生。发现或被用餐人员告知,所提供食品确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店铺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检查被撤换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五十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操作人员应落实好“三白”手套,使用专用工具分拣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款分开,防止交叉污染。供用餐人员自取的调味料及用具,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客饭外带派送的包装、运输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并注明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禁止销售和配送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供应盒饭卫生要求必须符合《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
第六章 餐具、用具、场所卫生安全 第五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洁、消毒,严禁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用具。 第五十三条 餐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标准,根据清洗餐具次数及时更换清洗水池、消毒水池的用水,不得少于每1小时更换一次。 第五十四条 餐具消毒可采用热力消毒柜的消毒方式;有条件可使用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也可采用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消毒后应当将残留消毒剂冲净沥干。具体要求可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 餐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洁、消毒保持洁净。柜内不得置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五十六条 供餐时即时提供餐饮具,不预先将餐饮具摆放在出售窗口。特殊时期建议引导学生自带餐具。 第五十七条 特殊时期食堂、经营店铺按要求(营业前、中午高峰过后、晚高峰过后)对营业场所设施进行消毒并公示,比例为: (500mg/L-1000mg/含氯(溴)消毒液或250mg/L-500mg/L二氧化氯,消毒15min-30min) 第五十八条 接触食品的工器具每餐进行清洗消毒。并在指定的水池内板刷搓洗,表面没有残留物和污垢,将预洗的工器具放在消毒液中进行浸泡≤5分钟(消毒液的比例是1:20);经过消毒的工器具,在用50-60℃温水中清洗干净;清洗过后工器具放置在指定的货架。 第五十九条 清洗容器工作完毕,将橡胶手套清洗干净,并用1:20的消毒液浸泡20分钟,并对使用的一切设备、实施进行清洗消毒,要达到设备光、洁、亮,地面干净、明亮无水渍,墙面无灰尘; 第六十条 特殊时期服务保障场所内每天进行三次通风处理,每次不低于10分钟和地面消毒工作交替进行,店铺面积低于50平米的小型服务店铺在营业结束后,(在无人的情况下)可采用悬挂式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空气消毒。 第六十一条 微波炉使用后每日三次对内壁溢出物,进行清洗消毒。 第六十二条 食品经营店铺做好备餐间消毒,在使用前和使用后进行清洗消毒,操作结束后使用紫外灭菌灯进行消毒,并将消毒时间延长至45分钟/次。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三条 经营场所应及时清理杂物和废旧物品,不留卫生死角,保证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分类分架、离地隔墙、标识清晰上墙。 第六十四条 食堂、食品经营店铺严格实行全封闭管理(完善门禁系统),非本食堂人员不得进入后厨,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进后厨时,要检测体温合格、戴口罩、穿戴工作衣帽,做好进出记录。 第六十五条 油水分离器符合要求,规范使用,定期清洁并做好记录。下水道每日清洗不留异物。 第七章 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第六十六条 认真执行餐饮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严格执行餐饮从业人员实名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特殊时期增加体温测量次数,每天不得少于二次。 第六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六十八条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医院出具证明,方可重新上岗。第六十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整洁,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及便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均应清洗消毒手部,并采用七步洗手法。严禁食品操作人员穿着工作服上卫生间。 第七十条 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及其他首饰进行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区域用餐场所内吸烟。第七十一条 配备充足的工作服,要求从业人员每天更换,集中洗涤并进行物理或高温消毒。员工上岗前必须穿着干净消毒后的工作服,严禁手部受伤人员进行食品加工操作。第七十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在岗工作应全程佩戴口罩,口罩每日进行更换,疫情期间不得佩戴 PE 材质敞开式透明口罩,严禁一次性口罩重复使用。 第七十三条 员工在搬运货物、商品上架下架,完成后均应清洗手部使用抑菌洗手液进行清洗双手。 第七十四条 店铺中有流通许可的现制现售食品:从生到熟、包括蒸包机、关东煮、烤肠、粽锅、豆浆机、咖啡机应专人操作,接触食品时,每一小时用抑菌洗手液清洗后,须用75%乙醇消毒液擦洗双手或直接喷雾手部,在出售时应全程佩戴一次性手套,避免交叉污染。 第七十五条 特殊时期加强员工管理减少外出、不聚会、不串门、不扎堆、不握手,未经清洗的手不得触摸眼睛、鼻、口,戴口罩前和摘口罩后应洗手,与他人保持相隔一米以上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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