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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 | ||
发布时间: 2021-10-26 浏览次数: 40 | ||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生违纪行政处分实施办法》与《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为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申诉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从提起的申诉。其中的违纪处分事项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项处分。 第六条 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具体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在规定申诉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诉申请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 在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学生可撤回申诉。撤回申诉须书面提出。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诉申请,可以终止处理程序。撤回申诉的,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和理由提出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 提出申诉的日期 4. 申诉人签字 第八条 申诉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协助配合。如发现申诉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应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 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准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2. 符合受理条件的,准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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