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21-10-26 浏览次数: 40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生违纪行政处分实施办法》与《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为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申诉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从提起的申诉。其中的违纪处分事项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项处分。

第六条  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具体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在规定申诉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诉申请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

在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学生可撤回申诉。撤回申诉须书面提出。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诉申请,可以终止处理程序。撤回申诉的,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和理由提出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 提出申诉的日期

4. 申诉人签字

第八条  申诉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协助配合。如发现申诉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应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 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准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2. 符合受理条件的,准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1. 申诉材料不齐备 ,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组成复查小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可经校负责人批准,延长 15 日。同时,如果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觉得必要,可建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下列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申诉人,或按申请表上的通讯地址挂号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11人组成,校法务顾问1人,学校分管领导2人(不参与票决),学保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各1人,教师代表3人(其中1人为法律老师)由二级学院推荐并报校务委员会议同意后产生,学生代表 3名由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轮流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以上人员变动,可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学保处、教务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按照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申诉的受理、组建复查小组并开展复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议应当由超过应出席委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如成为该申诉的申诉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自学校的处理、处分和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当事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和复查决定未告知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或处分决定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学生认为学校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为包含所述的数字或者处分的级别。

    第十九条本办法20218月修订,自20219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