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大天华学院学生奖励评定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充分发挥先进的榜样示范作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华学院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凡在学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评奖学金:
1. 德育学分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2. 当年度违反学校纪律及受到行政处分者;
3. 无故不参加班级、学校组织的各类思想教育、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者。
4. 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注册者。
5. 当学年所有科目期末总评成绩有不合格者。
第四条 评优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学生评优工作由教务处、学保处负责,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二、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原则上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天华学院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名额,并根据学生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三、上海市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三条 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至市教委。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学生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华学院奖学金。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 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原则上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或天华学院奖学金。
五、天华学院奖学金
第十九条 综合奖学金
(一)基本申请条件
1.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育综合测评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2. 热爱专业,勤奋学习,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年各考试科目总评成绩良好。各考查科目(包括实习、实训等操作,含选修课)成绩,必须合格。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学年体育成绩合格。
(二)各奖项申请条件
1. 特等奖学金
符合当年一等奖学金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学年各考试科目总评成绩9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
(2)在市级(含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学术型及智力型活动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或在科技、学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成果者。
2. 一等~三等奖学金评审标准
根据该学年各考试科目的加权平均分进行排名,同时参照以下标准,确定综合测评的名次,根据评奖的比例、名额确定可接受评审学生。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需同时达到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学年体育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同时需达到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学年体育成绩合格;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同时需达到考查科目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学年体育成绩合格。
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如下:
加权平均分= | ∑(取得某门考试课程的学分数×取得该门课程的分数) |
∑(本学年规定的考试课程学分数) |
(加权平均分只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三)奖励标准
(三)奖励标准
一等奖:每人每年2500 元
二等奖:每人每年1500 元
三等奖:每人每年1000 元
说明:获得当年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加校内综合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条单项奖学金
(一)基本申请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育综合测评良好以上。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课程学习、科技发明、学科竞赛、文体比赛、社会实践、品行表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具体申请条件
设竞赛优秀团队奖、竞赛优秀个人奖两类奖项,具体细则如下:
优秀团队奖:学生团队参加由政府官方组织的比赛获奖,奖金标准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参赛级别、参赛地点、参赛人数及奖项含金量进行评审确定。
奖金标准: 根据赛事级别设为3000元、1500元、1000元三个级别。
竞赛优秀个人:学生参加由政府官方组织的比赛获奖,根据学生获奖级别及含金量的不同,竞赛优胜奖设为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当学年在全国及以上重大科技、学术型及智力型活动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奖金500元/人。
二等奖:当学年在市级(含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学术型及智力型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一、二等奖项,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奖金300元/人。
三等奖:当学年在市级(含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学术型及智力型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三等奖项,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奖金200元/人。
说明:每位学生不可同时获得2 类单项奖学金,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加综合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一条 获得天华学院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籍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六、学生先进个人评选
第二十二条优秀学生干部
(一)参评对象:
校团委、校学生会、分团委、团支部、班委干部和社团负责人。具体比例由校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评选条件:
1. 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品行端正,能以身作则,德育综合测评优秀。
2. 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为同学们、集体服务,助人为乐,行为上起到表率的作用,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受到同学们的广泛好评。
3. 学习认真,各科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现象,积极关心、帮助学习困难同学,能较好地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4. 担任学生干部一个学期以上。任职期间,积极认真地做好承担的社会工作,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组织策划能力强,踊跃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任职期间无重大工作失误,所带领的团队在专项评比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二十三条 三好学生
(一)参评对象:
当学年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华学院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获得者。
(二)评选条件:
1. 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政治上要求进步,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
2. 学习工作好。学习认真,刻苦钻研,能较好掌握多门(含实习实训)功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校园社会工作,成绩显著。
3. 身体心理好。坚持体育锻炼,踊跃参与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体育课学年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心理素质良好,无不良生活习惯。
第二十四条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如有异议者,按照《学生申诉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七、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21年8月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保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学生违纪行政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6]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行政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八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第九条 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学生还附加下列限制和相关责任:
(一) 取消其参加当年(学年)各种奖励评比的资格;
(二)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政策,反对国家政权的标语、漫画、传单、条幅、光盘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内进行棋牌类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打麻将、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起打麻将或赌博及参与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夜不归宿一学期累计达二次及以上者,违反进出校门规定,一学期晚归记录达三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晚归登记弄虚作假者,未向保安出示证件,不听劝阻,硬行闯入校园,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有下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1.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查看及其以上处分;
2. 寻衅滋事、挑起打架等事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3. 持械打人或者为打人者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4.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结伙斗殴,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或者先动手打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的不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转借学生证、图书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再次被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变造学生有效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无礼拒不服从宿舍调配安排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或者调换门锁的、攀爬阳台,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强闯、欺瞒、攀爬等手段进入异性宿舍(公寓楼宇)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违反学习纪律,迟到、早退、旷课者,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课堂教学考勤无故缺课一次按2 学时旷课计算,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早自习无故缺勤一次计为旷课0.5学时,晚自习无故缺勤一次计为旷课1学时,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计。以上各类旷课行为:
一学期累计达10学时者责令其检讨,并在二级学院内通报批评;
一学期累计达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期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期累计达50学时者,劝其退学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擅自离队者,应加重处分。
(二)测验、考查、考试违纪作弊和抄袭论文者,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考试违反学习纪律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违反课堂纪律、以各种形式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十四条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包含800元),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对他人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处理。
(二)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价值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盗窃价值500元以上(包含5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价值2000元以上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垃圾投放不分类,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公寓)容留及留宿异性的,给予
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藏匿或吸食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品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针对吸食笑气等违禁品的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一)在实验室、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吸烟、乱拉电线,使用床头灯、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在走廊内焚烧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组织学生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校内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校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已受过处分,在考察期再次违纪又需处分者,要加重处罚,可升级处分等级,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尚在留校察看期间的;
(二)已受过两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二十条学生违反考试、论文和课堂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保处提出处理建议,涉及考试违纪和作弊的由教务处牵头从速处理。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寓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保处提出处理建议。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学保处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各二级学院会同学保处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相关部门应当告知拟处分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为: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保处/教务处审议决定;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保处/教务处审议,报请分管党委分管副书记/副校长签字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保处/教务处审议,报请党委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报上海市教委学生处备案。
(四)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签字,以表示接到处分通知。被处分人因故不能在决定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可留置方式送达,并由辅导员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难于联系的,可在学校网站公告、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五)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自决定书送交之日起执行。被处分人不服处分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七)处分决定由学保处在布告栏中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
(八)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等,统一由学保处整理保存在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中。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12 个月考察期限,特殊情况可以调整,但最短不低于 6 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考察期学生不享有表彰、奖励和评优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为一年。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间对错误没有认识,表现不好的,可给予延长察看期三个月或半年;察看期间犯有新错误或重犯错误,视其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的解除材料,须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时间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一年后,或学生毕业时满6 个月以上,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可以根据学生的悔改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为良好的,由学校审核批准解除处分。处分期一年内有特殊立功表现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程序给与评议通过后,可提前 3-6 个月解除处分。凡已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也需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生管理部门的文书档案。未解除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也须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为包含所述的数字或者处分的级别。
第三十条 学校修订本办法须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通过校园网及时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2021年8月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保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