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学院教师师德失范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10-25 浏览次数: 106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上海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就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和经审核聘任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等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学院、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教师工作部是师德失范处理的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分工合作,各自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五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等。

(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师生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期刊、杂志、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法信息,传播宗教信仰,传播邪教、恐怖主义,宣扬封建迷信等。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故长期缺勤、旷工,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等。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等。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等。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学术违规行为;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帮困助学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九)利用教师职业和教师岗位谋取非法利益,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付费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等。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四章  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同时可以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职工违纪处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为24个月。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受到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并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查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 

学校通过信访平台接受师德投诉举报。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受理并开展初步调查,收集汇总材料,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 有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

  3.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匿名举报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4. 调查和认定 

    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调查认定工作,实行分类调查认定原则。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其他师德问题的,由被投诉人所在二级学院党组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其中,涉及意识形态的,应会同党委宣传部核实认定;涉及教学工作的,应会同教务处核实认定;涉及师生关系的,应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学保处核实认定。 

    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包括涉嫌违反师德的教师本人在内的各相关方面的事实陈述、理由和意见,记录在案。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涉嫌违反师德的教师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在查明事实后,调查单位应按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并根据本人的认识程度,于三个月内书面给出调查、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 

    (三)处理 

    经认定,情节轻微的,由受处理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  定,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书面处理决定同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其他情形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理建议,确定处理意见,报校务委员会审定。涉嫌违犯党纪的,由纪委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 

    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的教职工本人和有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受处理教师是学校任命的管理干部或党员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抄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

    (四)根据有关规定,在调查、认定和处理中,实行回避制度。 

    (五)复核与申诉

    1.受处理教师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核。申诉期从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有效,逾期不予受理。

    2.教师工作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3.复核结论与原处理决定一致的,党委教师工作部向当事人反馈复核意见;复核结论与原处理决定不一致的,党委教师工作部将新的处理意见报校务委员会审议审定,最终处理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和所在二级学院(部门)。

    4.提请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5.受到行政处分的,复核与申诉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六章  处理的解除

    第九条  受到师德失范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按照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培训教育;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十条  处理决定涉及执行期的,受处理教师在处理执行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执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提出申请解除处理的书面申请。处理决定由学校作出的,二级党组织审议后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学校作出解除处理的决定。处理决定由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二级学院审议同意后作出解除处理的决定,同时书面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  教师在处理执行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执行期满后,自然解除处理。 

    第十二条  涉及行政处分的,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问责

第十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有上述问责情形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110

党委教师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