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学院人员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10-25 浏览次数: 140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董事会关于诚信、责任为核心的办学思想和人才是立校之本的战略决策,发扬谦虚务实、和谐进取的天华精神,切实贯彻董事会提出的骨干人才培养工程,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选人、育人、用人、留人机制,为“专、通、雅”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制定本条例。

(二)遵循原则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注重业绩,讲究实干的原则

团结协作,和谐高效的原则

共建共享,人本关怀的原则

培养骨干,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行为倡导

    像热爱自己的生命一样热爱教育事业,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学院品牌,像关爱自己的亲人一样关爱学生成长。

    永远保持对缺点的高度敏感,永远保持对创新的锲而不舍。

执行上有可以操作的措施,有可以量化的标准,有可以托付的人员,方向决不改变,困难决不低头,行动决不迟缓。

第二章 定编定岗

根据学院学生规模和教学需要,对各类岗位设置标准,科学确定学院干部、专兼职教师和行政教辅人员编制数,分至各部门。

(一)教师编制

全校生师比符合18:1。兼课教师在统计人数时折半计算。

各专业系生师比原则上为30:1(包括实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公共英语、公共计算机、校本课程、公共基础教学部生师比原则上为45:1。

专职专任教师(由学院缴纳社会保障金)达到50%;签订一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专任教师占20%;兼课教师占30%,且应担任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学院总课时量的30%。

6000学生规模核定,全校专职专任教师控制在170人以内。

(二)辅导员编制。正辅导员与学生人数配比为1:150,其中老师兼职担任辅导员工作的,在统计人数时折半计算;副辅导员(兼保卫干事)与学生人数配比为1:300。

(三)行政、教辅人员编制。原则上按1:60学生比进行配备。按照学院6000学生规模核定,学校行政、教辅人员总数控制在100人以内。教务处(不含文印室2人)、学生处按1:1000学生配备,各教学系、部配备1名专职教学秘书,资产设备处和图书、实习实训处按1:200学生配比,其他行政职能处室一般为2~3名,驾驶员根据车辆配备。

(四)干部编制。各系处室设正职干部1名,根据工作需要另可增配副职1~2名。

(五)具体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另见《学院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表》。

 

第三章 薪酬管理

(一)职系薪酬结构

学院的薪酬福利分配制度随着学院的发展不断改革、完善,将充分体现优绩优酬、多劳多得、奖励先进的原则,旨在激发广大教职工树立长期服务学院的信心和决心,不断改进工作。

1、学院的职系和岗位以及薪酬结构见下表:

序号

职系

岗位

薪酬结构

1

管理干部

院级领导、系正副主任、行政处室正副处长(主任)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励+福利补贴

2

教师

指导教授、主任(处长)助理、专职学生辅导员、专职教师

基本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课时津贴+绩效考核奖励+福利补贴

3

保卫干事

保卫干事兼副辅导员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励+福利补贴

4

行政教辅人员

教务员、图书管理员、文秘人员、工勤人员等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励+福利补贴

5

兼职专家

 

另定


2、学院薪酬分配为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①基本工资,定级依据是学历、职称;

②岗位工资,定级依据是所担任的职务,承担的实际责任以及在校的贡献;

③课时津贴,发放依据是教学工作量,本人的学历和职称;

④岗位职务津贴:指的是处长(主任)助理、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等后备干部、正副辅导员、教研室主任、行政处室正副科长、教师兼任行政工作的津贴;

⑤其他工作补贴:包括值班、加班、出卷阅卷、批改作业、答疑辅导、监考、社团辅导、课外活动、早锻炼、运动队训练等工作津贴;

⑥绩效考核奖励:发放依据是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聘任年限、教学科研成果、突出贡献等,包括学期考核奖金、节编节支奖励、退休慰问金、骨干人才津贴和评优奖励、专项奖励;

⑦福利补贴:包括工作午餐补贴、节假日福利、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生日祝贺、病困慰问及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金。

3、薪资审批:

①入职薪资审批。面试合格、确定录用的人员,先填写《人员待遇审批表》,并按以下程序审批:行政教辅人员的待遇标准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处审核后生效;技术岗位人员待遇由部门负责人建议、人事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生效。

②行政教辅人员试用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和基本福利。

③实习人员,按每月1000元标准、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并按工作天数发放餐费补贴。

④教职工薪资调整:教职工因晋升、职位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薪资的,应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人员岗位变动及薪资调整申请表》,报人事处进行岗位薪级核定,并报分管人事工资的院领导审批后生效。

4、薪资的发放:

①新进教职工入职后由人事处根据学院工资账户银行规定,提供其资料至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工资银行卡,并由人事处负责发放。

②每月25日前由人事处负责制订工资表、工资条,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

③教职工如有学院财务借款未依据财务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则由财务处向借款人发出《结算通知》,逾期未结的,由财务处向人事处发出《扣款通知》,发放工资时税后扣除。扣除的部分在教职工办理完财务规定的还款等相关结算手续后,在次月工资内税后补发。

④生育、病产假、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依据《考勤与请假管理制度》及上海相关规定执行。如教职工因请假、旷工等未出勤时,则以现金发放工资;教职工应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学院未全额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主动申报缴纳。

⑤调岗、调职教职工的薪资调整和发放,在《人员岗位变动及薪资调整申请表》审批后,于次月起生效。

⑥离职教职工的工资发放,依据本条例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签订《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协议》,办理离职手续后,人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结算发放。

根据国家以及学院有关规定,以下费用从本人每月工资中由学院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中个人担的部分个人担的工会会费应由个人担但学院已预支的费用其它扣款(如集体宿舍住宿费个人承担部分、代缴的电话费、上月多支付的工资、离职教职工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应个人担部分

⑧其他:教职工在发放工资后十个工作日内,如对工资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提出,如未提出则视为“工资已全部结算清楚”,人事处不再受理工资查询问题。

如教职工发现工资漏发、少发,经人事处确认后在次月工资发放时税前补发。如教职工发现工资多发,应主动如数退回所得,未退还的,人事处一经发现以书面方式通知,如仍不退还不当所得,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二)工资结构和发放方法:

工资结构

发放方法和依据

发放时间

基本工资

每月发放

当月25日

岗位工资

每月发放

   

每月发放

当月1日

课时津贴

专职教师每学期分5个月发放

当月25日

兼职教师每学期分6个月发放

次月5日

绩效考核奖

按照《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发放

每学期期末

福利津贴

按学院规定发放

 

(三)干部薪酬标准

1、基本工资:按照《学院各类人员薪酬核定标准》标准执行,一人跨部门或同时担任多职务的,就高标准或根据实际责任的具体情况适当上调。

2、岗位工资: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责任、工作范围的大小和工作年限确定,结构标准参照《学院各类人员薪酬核定标准》。

3、课时津贴:参照同类教师标准执行。

4、绩效考核奖励。具体标准参照《学院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发放办法为每学年考核一次,第一学期为初评预发,第二学期经学年考核后结算发放。

(四)教师薪酬标准

1、基本工资。按照《学院各类人员薪酬核定标准》标准执行,学历和职称就高标准执行。

2、课时津贴。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兼课教师参照专职教师标准可上浮10%。特殊兼课教师需破格聘用的,可由系部提出申请人事薪酬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人事处备案。

3、岗位职务津贴。享受岗位津贴的对象为系处室主任(处长)助理、党支部书记、团委书记等后备干部、团总支书记、正副辅导员、教研室主任、行政处室正副科长、教师担任行政工作的坐班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参照《学院教学工作量管理试行办法》、《学院各类岗位职务津贴标准》。

4、绩效考核奖励。具体标准参照《学院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发放办法为每学年考核一次,第一学期为初评预发,第二学期经学年考核后结算发放。

   (五)  保卫干事兼副辅导员薪酬标准

1、基本工资。按照《学院各类人员薪酬核定标准》标准执行。

2、岗位工资: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责任、工作范围的大小和工作年限确定,结构标准参照《学院各类人员薪酬核定标准》。

3、其他津贴:国定假日及夜间值班、平时常态化军训、假期集中军训津贴标准另见《关于保卫处干事休假安排及有关福利标准的补充规定》。

4、绩效考核奖励。具体标准参照《学院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发放办法为每学年考核一次,第一学期为初评预发,第二学期经学年考核后结算发放。

(六)行政教辅人员薪酬标准

1、基本工资。按照《学院各类人员薪酬核定标准》标准执行。

2、岗位工资。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责任、工作范围的大小和工作年限确定,结构标准参照《学院各类人员薪酬核定标准》。

3、技术岗位津贴。对具有本岗位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职称证书,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紧缺人才参照同行业岗位标准给予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待遇。

3、绩效考核奖励。具体标准参照《学院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发放办法为每学年考核一次,第一学期为初评预发,第二学期经学年考核后结算发放。

(七)学院福利待遇。

1、节假日福利。

2、工作午餐。

3、交通补贴。

4、通讯补贴。

5、教工集体宿舍。

6、生日祝贺。

7、病困慰问。

8、体检与保险。

9、旅游休养。

以上福利项目具体标准见《学院福利保障办法》和《学院社会保障金管理办法》。

(八)其他工作津贴。

1、课外教学工作津贴、出卷、阅卷、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运动队训练、早锻炼,学习型社团辅导、校外实习、实训、带队等按照《教学工作量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2、监考费用,由教务处按规定标准现金发放。

3、行政值班加班补贴,按学院统一规定执行。

(九)社会保障金。

1)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由学院办理录用手续后为其缴纳养社会保障金,其缴纳基数以学院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考核福利为依据。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支付,个人承担部分从个人收入中扣除。

2)人事关系挂靠外单位,经双方单位签订协议,由外单位代为缴纳社保金,费用由学院每年划拨至对方单位帐户。

3)无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学院负责为其缴纳综合保险。

4)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参加上海市总工会保障互助计划,其中住院保险50元/人,女职工保险36元/人。

5)年金:根据市教委有关精神,为社保金在学院缴纳的专职人员缴纳年金。

(十)奖励。

1、退休慰问金。对在天华学院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正副系主任、正副处长、指导教授及以上职务的管理骨干、业务骨干的老同志,在其本人达到退休年龄、离开天华学院之后,执行和在天华学院服务年限对等的退休慰问金制度,每月1000元。

2、科研奖励。按照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执行,每学年核定发放一次。

3、节编节支奖励。在学院下达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办公运行经费生均标准后,每学年对各部门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结余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4、评优奖励。原则上每两年学院统一组织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和优秀员工的评选,各类人员按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5、驾驶员安全行车和优质服务奖励,发放标准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聘用制度

一、人员录用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旗帜鲜明地反对邪教;

2、具有从事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学历。教学行政辅助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有较好的表达能力和较高的工作效率;

4、能与他人和睦相处,密切配合,相容性好;

5、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6、专职人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退休聘用人员年龄一般在62周岁以下。

(二) 聘任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担任教学业务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相应教学经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

2、担任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管理经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三)录用的基本程序包括:招聘决策、发布信息、招聘测试、录用决策、办理手续等五大步骤。

1、招聘决策。

①用人单位或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提出需要的人数、职位、要求,并解释理由。

②人事处复核,并给出复核意见。

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2、发布信息。一旦招聘决策后,由人事处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参加各种人才招聘会,并利用内部推荐等渠道,面广量大地收集应聘人员的材料。

3、招聘测试。招聘测试是采用各种科学方法和经验方法对应聘者加以客观鉴定。测试的内容主要包括:递交个人简历、笔试写作、模拟讲课、专业综合面试、领导综合面试等。测试内容事先保密。

4、录用决策。对照招聘决策,参考测试结果,确定初步人选,经通知征询本人意见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最终人选。重要岗位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外调。

5、办理手续。由人事处办理引进、聘用手续,签定工作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及工作报酬,确定来校工作报到时间。

(四)人员录用与试用

新进人员经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行政教辅人员原则上试用期为三个月,教师和管理干部试用期为六个月,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得转正。

教师试用期内,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统一安排系主任、质量管理办公室督学听课,听课次数至少三次,每次听课后安排10-15分钟听课反馈,对新教师的课堂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提出转正意见,经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新教师方可转正。如有异议,由人事薪酬委员会听证并提出书面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所有教职工转正均须填写《转正申请表》,撰写工作小结,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转正意见,按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定级,确定转正待遇。

(五)新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处送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一寸半身免冠照片六张,二寸半身免冠照片四张;

     6、劳动手册和退工单原件;

7、个人诚信与责任承诺书;

8、其它必要的证件(退休证)。   

二、劳动合同

新进人员经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聘人员基本信息。

(二)聘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干部、教师聘用合同一般以三年为限,行政和教辅人员以两年为限,工作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可延长聘用期限。

(三)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要求教职工认同并努力实践学院以“诚信、责任”为核心的办学思想和“专、通、雅”的人才培养模式,履行工作职责和聘任要求,并递交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职工工作守则,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发扬实干精神,协作精神和奋发向上的精神,既要教书,又要育人,勤奋工作,对社会负责,对学生负责,对投资者负责。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薪酬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课时费标准、绩效考核奖金、节假日福利、用餐补贴和社会保障金缴纳等情况。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律规定的聘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不得解除的情况。

(七)聘用合同的续签和变更。

(八)服务期约定。

三、校内退休

1、学院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2、退休后由学院聘用的骨干,男性70周岁、女性65周岁,学院原则上不再继续聘用。

第五章 人员培训

为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觉悟、知识才能、教学能力和实际业务工作水平,人事处负责人员培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指:刚进入学院的新教师、新员工,以及正在从事教学与管理工作的专任教师和各级干部以及在职员工。

一、培训内容

(一)关于民办教育的基本理论,世界及我国民办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培训;

(二)关于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教育学、心理学相关内容的培训;

(三)关于课堂教学的基本规律,教学技巧与教学艺术,多媒体等先进教学方法的培训;

(四)关于如何开展教学科研、课程开发的培训;

(五)关于发扬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的培训;

(六)关于学院办学理念和办学思想、发展战略的培训;

(七)关于学校的教学工作、学生工作、行政工作、后勤服务和党的建设,质量保障体系相关内容的培训。

(八)关于提高岗位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各岗位《操作流程和服务手册》的学习培训。

二、培训方法

(一)入职培训。每学年开学前,利用二十天左右的时间,对新教师进行施教前的初期培训,一方面介绍学院的基本情况和规章制度,使他们适应新的环境;另一方面帮助他们更快熟悉教材,认真备课,通过教学观摩和上台试讲,为开学后的教学做好充分准备。

   (二)“师带徒”培训。指派一位具有教学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学识渊博的资深指导教授负责对一个或几个新教师在教学上进行指导。

   (三)在职培训。定期集中培训,采用讲座和研讨等形式,致力于某一特定专题的学习和培训。

   (四)干部学习。每月安排两天组织专题学习研讨。

第六章 考核奖惩

人事考核是为了解和评价教职工的思想品德、学识、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而定期进行的一项工作,其目的在于发现、选拔优秀人才,激励全体教职工积极工作、奋发进取、不断谋求自身进步和发展。

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人事考核由学院、各部门以学期和学年为时间段定期开展,干部、教师、行政教辅三类人员的具体岗位考核标准、考核操作和步骤根据工作性质另行制定。

考核的方法为:学院根据《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文件》有关指标体系的要求,每年对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各部门将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文件相关指标体系分解到个人,每年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工作考核。

对工作不负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违犯基本规章制度、违背职业道德的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处分的形式分为:扣发工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辞退等等。

    奖惩的一般程序是:由受奖或受惩人员所在部门认真调查核实,整理书面材料,报人事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填写奖惩审批表,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有关奖惩决定及其主要附件,装入本人档案。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晋职或提薪等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则给予降职、撤职、辞退处分。具体参照《学院绩效考核奖励办法》。

第七章 日常管理

(一)工作时间

1、按国家规定,教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2、上班时间早上8:00,下班时间下午16:30,午餐时间为11:30-12:00,每周六、周日休息。 

3、部分岗位员工工作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各类假期

教职工享受各类法定假日、计划生育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婚丧假、病残等,具体管理和扣薪办法参照《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办法》。

(三)请假手续 

教职工各类请假均须先填写《请假申请单》,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任课教师须至教务处办理停调手续,三天以内的病事假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三天以上的病事假还须分管副院长签字同意,审批同意后将申请单报人事处备案,办理手续后方可休假,未办手续作旷工处理。紧急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在24小时内电话请假,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章 骨干人才培养工程

一、总体目标要求

富有天华特色的骨干人才培养工程,是一项确保学院有20至30年稳定发展期的基础性工作;打造一支目光远大、朝气蓬勃、团结和谐的天华团队,也是学院未来核心竞争力所在。

二、数量要求

2010年,建立一支可以长期依靠的30名左右管理干部、50名左右副教授以上或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带头人、100名左右优秀专职教师、30名左右明星员工的核心骨干队伍。

三、培养措施

一是实施“远航”工程,二是建立定期学习制度,三是建立学历进修制度,四是建立进修访问制度,五是挂职锻炼制度,六是建立“师带徒”制度。

第九章 附则

(一)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根据实施情况再作修订。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人事处为实施本条例,制定的与之相配套的其他规定作为附件,主要有:

1、《学院绩效考核办法》;

2、《学院福利保障办法》;

3、《学院骨干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4、《学院各类人员薪酬核定标准》;

5、《学院各类岗位职务津贴》。